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阶段性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5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2.6元/吉焦(含税);自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

  二、各燃气电厂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按照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妥善做好退费清算工作。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通知规定外时间,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仍按京发改〔2019〕1546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阶段性调整本市非居民用销售气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