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经研究,即日起,依法注销2016年6月17日核发的三门峡广汇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陕县大营广汇LNG/L—CNG加气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112002016G2005号)。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