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锦发改发〔2024〕352号
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为有效疏导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保障我市天然气正常供应,在履行成本监审、风险评估等程序基础上,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一)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基准价格为:非居民纯气(含税)3.76元/立方米;非居民混气(含税)2.18元/立方米。供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按不超过4%幅度上浮,即供暖季非居民纯气销售价格(含税)不超过3.91元/立方米;供暖季非居民混气销售价格(含税)不超过2.26元/立方米。非供暖季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不超过基准价格。
(二)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后目前正在执行的相关配套政策仍继续执行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纯气为3.19元/立方米;混气价格为1.76元/立方米。
2、国家、省、市有其他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工作要求
调整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深化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做好相关工作。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燃气价格调整各项工作进行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结算、价格公示等工作。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间擅自调价。要进一步与工业用户对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燃气价格,优化收费服务,达到用户满意。
(二)要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气源组织和供需衔接,扎实做好燃气保供和安全管理工作,不允许发生断供现象。要妥善处理实施中有关问题,安抚好员工队伍,维持大局稳定。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完善信访诉求渠道,做好接访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用户诉求,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气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